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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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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向书、李继营、李凤娟、李汉三与李分厂、王世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王世鹤和被告李分厂签订了一份拆房协议,并在拆房前支付了报酬2000元,被告王世鹤和被告李分厂之间形成承揽关系。被告李分厂组织李平善等8人参与该拆房工程,被告李分厂和李平善形成劳务关系。被告李

本院认为:被告王世鹤和被告李分厂签订了一份拆房协议,并在拆房前支付了报酬2000元,被告王世鹤和被告李分厂之间形成承揽关系。被告李分厂组织李平善等8人参与该拆房工程,被告李分厂和李平善形成劳务关系。被告李分厂明知李平善已经65岁了,肢体和脑子已经不很灵便,已经超出远远超出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仍让为其提供劳务,参与危险性极大的拆房活动,且在施工过程中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未为李平善等人提供安全用具,如安全帽等,是形成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故被告李分厂对李平善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本院酌定李分厂对李平善的死亡承担55%的责任。李平善作为65岁的老人,应当知道自己的年龄已经不再适合从事拆房这种极其危险的施工活动,在施工过程中疏于对自身的保护,没有佩戴最基本的安全帽,对事故的形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酌定李平善对该事故承担45%的责任。被告王世鹤对本案的事故形成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王世鹤作为受益人,可酌情承担补偿责任,本院酌定被告王世鹤补偿5000元。原告李汉三在李平善生前和其家人在一起生活,在李平善去世后独自生活,原告李汉三作为死者李平善的哥哥并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不应由二被告支付相应的赡养费用,原告李汉三作为孤寡老人其生活来源应当由当地政府进行救助,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原告陆向书、李继营、李凤娟合理损失有:死亡赔偿金为131825.4元(9416.10元/年×14年);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19402元,共计201227.4元。原告陆向书、李继营、李凤娟主张的其他损失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分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陆向书、李继营、李凤娟死亡赔偿金为131825.4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19402元,共计201227.4元的55%即110675.07元;

二、被告王世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陆向书、李继营、李凤娟5000元;

三、驳回原告陆向书、李继营、李凤娟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李汉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李分厂负担2300元,原告陆向书、李继营、李凤娟、李汉三负担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 兴

审 判 员  郝耀华

人民陪审员  刘永相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振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