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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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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广新与邵建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滑万民初字第262号 原告高广新,男,1961年8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韩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全权委托代理人。 被告邵建立,男,1971年9月4日生。 原告高广新诉被告邵建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5)滑万民初字第262号

原告高广新,男,1961年8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韩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全权委托代理人。

被告邵建立,男,1971年9月4日生。

原告高广新诉被告邵建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广新的委托代理人韩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邵建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广新诉称:2013年4月,原告高广新应被告邵建立的邀请为被告在西安承包的建筑工地上干外墙保温工作,工程结束后被告没有及时支付原告工资款,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3月为原告出具了工资款的欠条,但至今仍未给付。现原告高广新要求判令被告邵建立给付原告工资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

被告邵建立缺席未答辩。

原告高广新提交证据如下:1、2015年3月14日被告邵建立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邵建立欠原告高广新工资款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应被告邵建立的邀请,原告高广新于2013年4月开始随被告在其位于西安市的建筑工地上干外墙保温工作,共计干了近六个月,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80000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3月14日在被告家中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今欠到高广新2013年工资捌万元整﹤80000﹥2015.3.14号邵建立”字样的欠条,由被告在欠条中签字。出具欠条后至今,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工资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高广新提交的证据2015年3月14日被告邵建立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综合本案情况,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告高广新为被告邵建立提供劳务,被告邵建立欠原告工资款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工资款。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故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邵建立履行完毕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邵建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高广新工资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邵建立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邵建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睢明合

审 判 员  赵迎春

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元 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