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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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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民、仝利民与仝海超、祝伟林、宋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滑万民初字第341号 原告王世民,男,1963年6月3日生。 原告仝利民,男,1957年8月11日生。 被告仝海超,男,1983年10月14日生。 被告祝伟林,男,1986年8月6日生。 被告宋利兵,男,1976年10月27日生。 原告王世民、仝利民诉被告仝海超、祝伟林、

(2015)滑万民初字第341号

原告世民,男,1963年6月3日生。

原告仝利民,男,1957年8月11日生。

被告仝海超,男,1983年10月14日生。

被告祝伟林,男,1986年8月6日生。

被告宋利兵,男,1976年10月27日生。

原告世民、仝利民诉被告仝海超、祝伟林、宋利兵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仝海超的送达地址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世民、仝利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睢明合

审 判 员  赵迎春

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杜 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