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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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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永强与秦付朝、秦海军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林采民初字第136号 原告郭云强,男,1980年10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宁,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海军,男,1985年1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黎明,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付朝,男,1980年5月2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强诉

(2015)林采民初字第136号

原告郭云强,男,1980年10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宁,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海军,男,1985年1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黎明,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付朝,男,1980年5月2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强诉被告秦付朝、秦海军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纷一案中,原告郭永强于2015年10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有和解可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郭永强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永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永强负担。

审 判 长  赵卫青

代理审判员  赵广庆

代理审判员  程晓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