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爱连、赵莉娟、赵丽丽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65622.73元(扣除被告王振忠垫付的15000元,赔偿原告张爱连、赵莉娟、赵丽丽450622.73元); 二、驳回原告张爱连、赵莉娟、赵丽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34元,由被告王振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静 代理审判员 孟庆敏 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