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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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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华诉薛永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724号 原告刘江华,男,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薛永祯,男,住安阳市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江华诉被告薛永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江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724号

原告刘江华,男,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薛永祯,男,住安阳市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江华诉被告薛永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江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江华负担。

审 判 长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屈晓杰

人民陪审员  付慧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海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