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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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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水平与安阳仁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本院认为,原告杨水平在被告仁济医院进行治疗,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仁济医院应当提供完善的医疗服务。因被告仁济医院在为原告杨水平提供诊疗过程中存在对术后感染的并发症、后遗症和严重后果遇见不足的

本院认为,原告杨水平在被告仁济医院进行治疗,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仁济医院应当提供完善的医疗服务。因被告仁济医院在为原告杨水平提供诊疗过程中存在对术后感染的并发症、后遗症和严重后果遇见不足的过错,以致原告杨水平术后发生严重感染并危及生命。被告仁济医院在书写病历时有意规避主治医师超范围执业,将手术者及主治医师写为袁建华。被告仁济医院不仅存在注意义务履行不充分的过错行为,而且违反了病历书写规范,以致病历的真实性存在瑕疵。被告仁济医院因其过错应当对原告杨水平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院确定被告仁济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故原告杨水平的合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杨水平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588364.41元;后续治疗费250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30元/天计算,193天为5790元;营养费按每天20元计算,193天为3860元;护理费参照河南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29041元/年,按2人计算,193天为30711.85元;住宿费9900元;交通费本院酌定2000元;残疾赔偿金参照河南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及伤残等级系数,计算15年为134388.18元,以上合理损失共计800079.44元。由被告仁济医院承担60%,为480047.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15000元,以上合计495047.66元,由被告仁济医院赔偿给原告杨水平。原告杨水平因未提供误工收入证明,故其要求的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阳仁济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水平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费用495047.66元;

二、驳回原告杨水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26元,由原告杨水平负担4300元,被告安阳仁济医院负担87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刘庆生

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