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冯保才与杨军华、吴为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124号 申请人:冯保才。 被申请人:杨军华。 被申请人:吴为明,系被申请人杨军华的妻子。 申请人冯保才因与被申请人杨军华、吴为明民间借贷一案,申请人冯保才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124号

申请人:冯保才。

被申请人:杨军华。

被申请人:吴为明,系被申请人杨军华的妻子。

申请人冯保才因与被申请人杨军华、吴为明民间借贷一案,申请人冯保才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军华、吴为明名下银行存款1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冯保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冯富强名下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豫K×××××凯宴2995CC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杨军华、吴为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强

审判员 刘红坡

审判员 姚小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