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申请人唐海军名下的位于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39号4幢1-2902房屋(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800000元、利罚息3648.25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7月23日,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罚息按合同约定另计)范围内优先受偿。
驳回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其他申请。
本案案件申请费12319元,由被申请人唐海军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审判员 王志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