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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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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海欣与李根生、李毓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101号 申请人:杜海欣。 被申请人:李根生。 被申请人:李毓。 被申请人:李明磊。 申请人杜海欣因与被申请人李根生、李毓、李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杜海欣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字第101号

申请人:杜海欣。

申请人:李根生。

被申请人:李毓

被申请人:李明磊。

申请人杜海欣因与被申请人李根生、李毓、李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杜海欣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根生、李毓、李明磊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杜海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刘志伟名下的位于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19号长兴华苑3幢1-402,房屋所有权证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根生、李毓、李明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强

审判员 刘红坡

审判员 姚小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