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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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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晓帆与李晓薇、栾川县陶湾前锋脉石英矿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97号 申请人:孙晓帆。 被申请人:李晓薇。 被申请人:栾川县陶湾前锋脉石英矿。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陶湾镇前锋村。 法定代表人:李晓薇。 被申请人:栾川县泳璇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97号

请人:孙晓帆。

请人:李晓薇。

被申请人:栾川县陶湾前锋脉石英矿。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陶湾镇前锋村。

法定代表人:李晓薇。

被申请人:栾川县泳璇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城君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晓薇。

被申请人:洛阳融玖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310国道瀍河工业园区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薇。

申请人孙晓帆因与被申请人李晓薇、栾川县陶湾前锋脉石英矿、栾川县泳璇工贸有限公司、洛阳融玖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晓帆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晓薇、栾川县陶湾前锋脉石英矿、栾川县泳璇工贸有限公司、洛阳融玖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晓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所有的产品型号为RD1304整机(底盘)号为201505020至201505028共计9台拖拉机。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晓薇、栾川县陶湾前锋脉石英矿、栾川县泳璇工贸有限公司、洛阳融玖商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6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强

审判员 刘红坡

审判员 姚小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