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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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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重工(洛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襄阳市玉梦机械物资有限公司、张雄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94号 申请人:国机重工(洛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中州中路72号。 法定代表人:王洛予,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襄阳市玉梦机械物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94号

申请人:国机重工洛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中州中路72号。

法定代表人:王洛予,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襄阳市玉梦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尹集龙泰工业园环城路79号。

法定代表人:张雄。

组织机构代码:××。

被申请人:张雄。

被申请人:赵永芝。

申请人国机重工(洛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襄阳市玉梦机械资有限公司、张雄、赵永芝买卖合同一案,申请人国机重工(洛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襄阳市玉梦机械物资有限公司、张雄、赵永芝名下银行存款3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国机重工(洛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国机重工(洛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号为66670012的LRR525型冷再生机一台,机号为64630450的PY165C-2型平地机一台,机号为06090040的LLC228型垃圾压实机一台。

二、冻结被申请人襄阳市玉梦机械物资有限公司、张雄、赵永芝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强

审 判 员  刘红坡

助理审判员  姚小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