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129号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姚卫东。
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土右旗九管会磴场村。
法定代表人:倪海光。
被申请人: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土右旗沟门镇纳太村西。
法定代表人:倪明镜。
被申请人:倪明镜,系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股东。
被申请人:倪海光,系土默特右旗四道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股东。
被申请人:杨石栋,系土默特右旗四道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被申请人: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右旗沟门镇纳太村。
法定代表人:王起发。
被申请人:青海山一中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系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食品街6号11栋1单元132室。
法定代表人:殷向军。
被申请人:上海山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系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路9628号1幢608室。
法定代表人:倪明镜。
被申请人:洮南市全晟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系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洮南市广昌西路259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倪海光。
被申请人:内蒙古神利投资有限公司(系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土默特右旗沟门镇纳太村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倪明镜。
申请人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土默特右旗四道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倪明镜、倪海光、杨石栋、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山一中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上海山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洮南市全晟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神利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土默特右旗四道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倪明镜、倪海光、杨石栋、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山一中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上海山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洮南市全晟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神利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49-6幢,房屋所有权证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查封担保人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49-7幢,房屋所有权证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查封担保人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49-15幢,房屋所有权证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土默特右旗四道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倪明镜、倪海光、杨石栋、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山一中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上海山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洮南市全晟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神利投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6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强
审判员 刘红坡
审判员 姚小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