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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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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广志与李卫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民初字第350号 原告范广志,男,汉族。 被告李卫光,男,汉族。 原告范广志因与被告李卫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范广志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受理决定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民初字第350号

原告范广志,男,汉族。

被告李卫光,男,汉族。

原告范广志因与被告李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范广志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书、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此案,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广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卫光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广志诉称,2015年3月31日16时许,被告驾驶二轮电动车在开封市公园路与新曹路交叉口由东向南左转弯进入南口时,与在此处停车等信号灯的原告所驾驶的小型轿车相碰,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开封市公安局宋门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由于被告的违章行为,给原告家庭造成较大损失,生活工作带来不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李卫光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被告李卫光驾驶电动车在开封市公园路与新曹路交叉路口由东向南左转弯进入南口时,与在此处停车等信号灯的范广志所驾驶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害的交通事故。2015年4月9日,开封市公安局宋门派出所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卫光驾驶电动车转弯进入机动车道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范广志无事故责任。2015年4月3日,开封市天元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汴价估字(2015)第0135号交通事故车损评估鉴定书,结论为轿车直接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033元,并产生鉴定费150元。

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已经由公安局相关部门做出责任认定,被告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经评估机构评估,原告车辆轿车车损总价值2033元,并产生鉴定费150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车损费2033元,评估费1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误工费1000元,其提供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费应根据处理该事故实际发生的费用确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600元的请求过高,本院酌定交通费为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卫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范广志车辆损失费2033元,评估费150元,交通费50元,共计2233元。

二、驳回范广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卫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清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