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王玉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1210.9元。
二、李根、白旺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王玉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4285.09元。
如未按本判决一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王玉风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16元、鉴定费、检查费2606元,共计5022元,由白旺胜4967负担,王玉风负担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兴立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