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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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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少民初字第195号 原告王某某,女,199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韩某某,男,199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协商和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少民初字第195号

原告某某,女,199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韩某某,男,199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孙艳丹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