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梅伟与闫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被告闫朝阳,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伟诉被告闫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伟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被告闫朝阳,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伟诉被告闫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伟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零一元,减半收取五十元五角,由原告梅伟负担。

审 判 长  李进锋

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

人民陪审员  赵书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位晓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