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被告人保五莲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死亡伤残赔偿项下赔偿三原告55000元(包括精神抚慰金8000元)。被告高峰对三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损失564270元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451416元。被告孟庆龙对该451416元与被告高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赔偿原告孟善俊、郑一伟、郑加艳损失55000元; 二、被告高峰赔偿原告孟善俊、郑一伟、郑加艳损失451416元; 三、被告孟庆龙对上述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孟善俊、郑一伟、郑加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赔偿数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7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11140元,原告孟善俊、郑一伟、郑加艳负担184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负担1009元,被告高峰、孟庆龙负担82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佃芹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