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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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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学忠与王林峰、李学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综上,被告中华联合五莲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医疗费用赔偿项下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项下赔偿原告损失12579.54元(包括误工费11499.54元、护理费900元、交通费180元);财产损失赔偿项下财产损失15

综上,被告中华联合五莲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医疗费用赔偿项下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项下赔偿原告损失12579.54元(包括误工费11499.54元、护理费900元、交通费180元);财产损失赔偿项下财产损失1500元;以上共计24079.54元。被告李学忠对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损失6253.45元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4377.42元。被告王林峰对该4377.42元与被告李学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赔偿原告赵学忠损失24079.54元;

二、被告李学忠赔偿原告赵学忠损失4377.42元;

三、被告王林峰对上述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赵学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赔偿数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元,由原告赵学忠负担2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负担439元,被告李学忠、王林峰负担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佃芹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