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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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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兴民一初字第621号 原告:李某甲,无固定职业。 被告:龚某。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雅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谭淑丹、张惠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兴民一初字第621号

原告:李某甲,无固定职业。

被告:龚某。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雅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谭淑丹、张惠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何铃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某经本院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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