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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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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祝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资民初字第518号 原告陈华祝。 委托代理人罗初尧,桂林市名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安新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庞善伟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资民初字第518号

原告陈华祝。

委托代理人罗初尧,桂林市名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安新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庞善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祝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华祝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谢惠勋

审 判 员  唐新红

人民陪审员  钱开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蔡明栖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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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