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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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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罗旭成、张燕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二、被告罗旭成、张燕葵应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借款本金259448.23元及利息8021.57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10月16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本案生效判

二、被告罗旭成、张燕葵应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借款本金259448.23元及利息8021.57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10月16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含借款本息及案件诉讼费)对被告罗旭成、张燕葵用作借款抵押的位于龙圩镇凤岭街文化里146号金榜华庭xx幢xx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5312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罗旭成、张燕葵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石莲

代理审判员  赵婷婷

人民陪审员  陈红兰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汝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