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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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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伟生与周灿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以上4—8项损失29458元,属于死亡伤残赔偿项目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11万元赔偿限额,由被告周灿伟承担;另1—3项损失153100.66元,属于医疗费赔偿项目,先由被告周灿伟在交强险10000元限额内先予赔偿,超出的143100

以上4—8项损失29458元,属于死亡伤残赔偿项目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11万元赔偿限额,由被告周灿伟承担;另1—3项损失153100.66元,属于医疗费赔偿项目,先由被告周灿伟在交强险10000元限额内先予赔偿,超出的143100.66元,由被告周灿伟根据事故的责任比例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143100.66×20%=28620元。由于原告认可被告在事故发生后赔偿了3000元,在此予以扣减。因此,被告共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为29458元+10000元+28620元-3000元=65078元。

综上所述,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灿伟应赔偿原告骆伟生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65078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099元,减半收取为1050元(原告已预交1236元),由被告周灿伟负担743元,原告骆伟生负担307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