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锐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一初字第02523号 原告:王锐,女,汉族,1962年4月27日生,住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梅,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一初字第02523号

原告:王锐,女,汉族,1962年4月27日生,住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梅,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孔祥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凡俊,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

负责人:徐惠,该中心主任。

被告:淮南矿业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淮南市大通区。

负责人:李玉芝,其他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锐诉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淮南矿业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遗赠纠纷一案,原告王锐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锐负担。

审 判 长  陈静

人民陪审员  张雯

人民陪审员  张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隗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