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民保字第516号 申请人:郭荣花,女,1970年3月21日生。 被申请人:孟方,男,1984年11月16日。 被申请人:邓丹,女,1983年1月13日。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邓丹所有的位于新区华通世纪城1号楼4单元4楼东户及邓丹所有的豫A234WB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本人所有的豫E8316X号小型轿车及华红波所有的豫EB2E66号小型轿车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邓丹所有的位于新区华通世纪城1号楼4单元4楼东户及邓丹所有的豫A234WB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和房由被申请人邓丹看管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担保、转移、隐匿。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柴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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