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3520号 原告樊力杰 委托代理人张伟涛、徐飞(实习),北京市君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苗苗,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樊力杰诉被告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因此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郑州市紫荆山路,属郑州市管城辖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合同履行地亦不在郑州市金水辖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卫霞 代理审判员 张 倩 人民陪审员 崔宗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卢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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