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杨玉枝与李跃东、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30
摘要:原告的诉请:1、关于医疗费48634.51元,由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为证,该费用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5500元,其余43134.51元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鉴定费500元,由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费发票为证,本院予以支持。3、

原告的诉请:1、关于医疗费48634.51元,由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为证,该费用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5500元,其余43134.51元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鉴定费500元,由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费发票为证,本院予以支持。3、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30元×110天)及营养费2200元(20元×110天),均系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4、关于伤残赔偿金17246.42元,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该费用本院支持17074元(24391.45元×7年×10%);该费用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5、关于护理费22278.02元;依据医嘱,原告住院期间需两人护理,该期间的护理费应为17161元(28472元÷365天×110天×2人);结合原告的伤情、医嘱及鉴定意见,本院确认其出院后的护理期限为1个月;该期间的护理费应为2340元(28472元÷365天×30天);该诉请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6、关于交通费200元,系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7、关于精神抚慰金30000元,依据原告的伤情及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该费用本院支持5000元;该诉请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上述损失共计90909.51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给原告。鉴于被告保险公司已将原告上述损失予以全部赔付,被告财经大学无需再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玉枝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0909.51元。

二、驳回原告杨玉枝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7元,由原告杨玉枝负担752元,被告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负担20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刘卫霞

人民陪审员  邱鑫德

人民陪审员  张秀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宇龙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