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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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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东与薛东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3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金民一初字第1775号 原告张卫东。 委托代理人张献伟、郝洋洋(实习),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东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东诉被告薛东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卫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金民一初字第1775号

原告张卫东。

委托代理人张献伟、郝洋洋(实习),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东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东诉被告薛东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卫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继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继军承担。

审 判 长  陈 琛

人民陪审员  任苏民

人民陪审员  邹峰礼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月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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