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2059号 原告程龙。 被告景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龙诉被告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程龙负担。 审 判 长 刘卫霞 人民陪审员 邱鑫德 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宇龙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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