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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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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俊与闫荣友、王惠英、李超、信阳市华天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30
摘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闫荣友、王惠英尚欠原告本金832522元及利息299844.79元,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条》、《借条》及《借款本息计算确认书》为证,且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符合相关规定,双方债权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闫荣友、王惠英尚欠原告本金832522元及利息299844.79元,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条》、《借条》及《借款本息计算确认书》为证,且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符合相关规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被告闫荣友、王惠英应将该832522元本金及利息299844.79元清偿给原告。被告李超及华天置业公司分别在《借款合同》及《担保承诺书》中承诺为被告闫荣友、王惠英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应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闫荣友、王惠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国俊借款本金832522元及利息299844.79元。

二、被告李超、信阳市华天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闫荣友、王惠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9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闫荣友、王惠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刘卫霞

人民陪审员  张秀玲

人民陪审员  邱鑫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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