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商联合与被告李庆峰、石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8
摘要: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李庆峰给其出具的借条以及原告将借款直接汇入李庆峰帐户,同时李庆峰又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原告三个月的利息计75000元的事实,能够证明原告与李庆峰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李庆峰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李庆峰给其出具的借条以及原告将借款直接汇入李庆峰帐户,同时李庆峰又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原告三个月的利息计75000元的事实,能够证明原告与李庆峰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李庆峰虽称实际用款方系付保强,其只是介绍人,并提供证据证明其观点,但原告认为其借款是针对李庆峰,否认与付保强之间存在直接借款关系,而李庆峰也承认原告提供借款时并不认识付保强,可以看出,原告提供借款同时让李庆峰出具借条是基于对李庆峰的人身信任,而原告也是直接将借款转入李庆峰的帐户,从而李庆峰实际控制了该笔借款,至于李庆峰随后将该笔借款提供给何人使用以及是否提供给付保强使用已不在原告所能掌控范围内,而付保强与李庆峰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付保强给李庆峰出具借条当中是否包括原告的借款也超出原告的掌控范围。之后,虽然原告和李庆峰为要帐的目的曾一同前去付保强在兰考的工地,但该种行为并不足以证明原告与付保强之间的关系,不排除付保强欠李庆峰款项未还,李庆峰资金紧张无力偿还原告,故原告一同协助李庆峰向付保强要钱以保证原告的借款能够及时归还的可能,故对李庆峰抗辩原告与付保强才是实际借款的相对方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要求李庆峰归还借款1250000元及按月息2分承担2014年11月16日起的利息,系合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石莹与李庆峰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系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要求石莹与李庆峰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庆峰、石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商联合125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4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50元,减半收取80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翔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