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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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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冬冬与被告齐战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8
摘要: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2年10月27日,原告与庚章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承包了庚章村三组的土地242.08亩,用于种植与生态养殖,有机产品加工与销售,期限从2012年10月27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2年10月27日,原告与庚章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承包了庚章村三组的土地242.08亩,用于种植与生态养殖,有机产品加工与销售,期限从2012年10月27日至2032年10月26日,每亩基准地价为1050元,总计244168元,地价每三年调整一次,约定每年9月15日前支付下年度租金,如不到位,解除合同。庚章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郭军营在协议上均签字盖章,原告及庚章村三组时任组长张国平也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双方即开始履行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未足额缴纳2015年的承包费,庚章村三组现任组长表示仅收到承包费100000元。通过庚章村委会、庚章村三组与原告等多次协商,原告迟迟不能补齐2015年的承包费。2015年3月15日,庚章村委会和庚章村三组联合给原告下发通知一份,内容为“刘亚东同志:你在庚章村三组所承包的土地一事,由于承包款一直未全款交到组里,经村委及第三居民组组长、代表共同商定于2015年3月19日早9点到庚章村委办公楼,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逾期不到,将视为自动放弃合同,为使三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三组对土地进行重新安排”,庚章村委会及庚章村三组均在该通知上加盖公章。诉讼中,原告表示未收到该通知。2015年3月23日,庚章村三组与被告签订承包协议,将原告种植的小麦地承包给了被告,承包款为94000元,期限为2015年3月23日至2015年10月10日,约定种植期内,所有外来干预导致被告不能正常收种,造成一切后果由庚章村三组负责。协议签订后,被告即将承包款94000元足额缴纳。被告承包的小麦地上的小麦原系原告于2014年10月底播种,2015年3月23日被告承包后,关于该块小麦地的管理,原、被告产生争议,后被告于2015年6月3日将小麦收割并出售。关于双方争议的小麦地的亩数,双方均同意按125亩为准。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认为其系双方争议的小麦地的合法承包人,被告收割其承包的土地上种植的小麦系侵权行为,但关于原告与庚章村委之间的《土地流转合同》的效力,由于现任庚章村三组组长当庭证言由于原告未足额缴纳承包费已向原告发出通知,解除了与原告的合同,至于解决合同通知的效力,即原告与庚章村委之间的合同是否仍有效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宜确认,即原告所持的合同现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原告应与庚章村委及庚章村三组之间进行合同效力的确认,即确认原告是否拥有合法有效的承包权。另外,根据被告与庚章村三组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及缴费数额,能够看出被告从庚章村三组承包的是已种植的小麦,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被告对原告并不构成直接的侵权。综上,原告依据其与庚章村委之间的合同主张其合法承包权,从而认为被告侵权,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冬冬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70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翔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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