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3305号 原告乔虎文,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葛清林,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雷,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玲,女,1968年7月16日出生。 被告吴立新,男,1967年4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虎文与被告李红玲、吴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虎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亚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 韦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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