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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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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红梅与被告济源市北街瀚兴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8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3402号 原告陈红梅,女,1970年12月23日出生。 被告济源市北街瀚兴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战伟,董事长。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宝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3402号

原告陈红梅,女,1970年12月23日出生。

被告济源市北街瀚兴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战伟,董事长。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宝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梅与被告济源市北街瀚兴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红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1元,减半收取24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翔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志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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