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民特字第11号 申请人阎某某。 申请人阎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金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阎某某以被申请人金某某于1996年8月3日驾驶出租车和丈夫李国洲一起失踪,多方寻找无果,并于1996年8月12日向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侦大队报案寻找,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金某某死亡。 经查:金某某,女,1962年8月25日出生,与申请人阎某某系母女关系。金某某于1996年8月12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没有下落。2014年4月24日,阎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金某某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7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金某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