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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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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某与宋某某、河南贤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3055号 原告褚某某,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兵,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李浩然,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 被告宋某某,女,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贤诚投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3055号

原告褚某某,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兵,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李浩然,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

被告宋某某,女,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贤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85号23层A号。

法定代表人张显发,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某诉被告宋某某、河南贤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预交诉讼费而未预交诉讼费,本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丽娜

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

人民陪审员  邹峰礼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子涵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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