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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祥丽与王雪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3453号 原告贾祥丽。 委托代理人张明、张亚鸽(实习),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雪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祥丽诉被告王雪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3453号

原告贾祥丽。

委托代理人张明、张亚鸽(实习),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雪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祥丽诉被告王雪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王雪玉名下位于金水区博颂路XX号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王雪玉名下位于金水区博颂路XX号房屋予以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丽娜

审判员  程维强

审判员  刘卫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宇龙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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