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镇民初字第266号 原告郭永庆,男。 委托代理人杨广庆,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丙生,男。 委托代理人杨军波,男。 被告宋凯,男。 委托代理人杨栗云,女,系被告宋凯之妻。 被告杨栗云,女。 原告郭永庆诉被告管丙生、宋凯、杨栗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永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晓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郭钇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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