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422号 原告陈某某,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杨发江,重庆市南川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甲,男,1970年5月20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骆云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韦云华、人民陪审员冯道春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发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5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