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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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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郊区联社平桥信用社与崔清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原告依据借款合同要求被告偿还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原告依据借款合同要求被告偿还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崔清圣偿还原告六安市郊区联社平桥信用社借款本金172000元;

二、被告崔清圣偿还原告六安市郊区联社平桥信用社借款利息44500元,利息按本金180000元自2008年11月20日至2010年12月8日止(扣除已还利息1210.98元)。

上述一、二项,被告崔清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4550元,由被告崔清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 菊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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