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商初字第1486号 原告:王炳香。 原告:张强。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潘文学,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9号。 诉讼代表人:郭和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炳香、原告张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仝桂香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秦雪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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