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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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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桂香与芦荣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已近二十年的时间,但是在原告于2010年离开被告家后,短暂回原告家生活,且又在二人生气后于2011年回娘家居住,期间被告亦没有和好的诚意与具体表现,二人分居时间较长,现原告离婚态度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已近二十年的时间,但是在原告于2010年离开被告家后,短暂回原告家生活,且又在二人生气后于2011年回娘家居住,期间被告亦没有和好的诚意与具体表现,二人分居时间较长,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虽称不同意离婚,但并无和好的诚意与具体表现,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亦表示有条件离婚,案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依法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与被告婚生女儿在二人分居期间长期跟随被告生活,婚生儿子长期跟随原告生活,改变成长环境对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均为不利,因此婚生儿子以跟随原告生活、婚生女儿以跟随被告生活为宜,审理中原告要求抚养费各自负担,因婚生儿子年龄较小,原告的该项主张属于放弃其对儿子与女儿因年龄差距而致的抚养费差额,属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本院予以准许。审理中被告所提交的证明因证人没有到庭,原告又不予认可,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告放弃分割庭审时所主张的23000元的保险,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审理中被告放弃要求分割现在原告处的三轮车,属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所主张的债务因债权人没有到庭,被告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且原告对被告的主张不予认可,因此被告所主张的债务可由债权人另行主张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乔桂香与被告芦荣庆离婚;

、原告乔桂香抚养婚生儿子芦甲某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被告芦荣庆抚养婚生女儿芦某某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原告乔桂香与被告芦荣庆各自负担抚养费;

、驳回被告芦荣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乔桂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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