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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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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梦雅与马森、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本院认为,本案的《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和《保证函》,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马森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按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的《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和《保证函》,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马森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按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马森返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房屋抵押手续费200元,是原告代替被告马森交纳,故原告要求被告马森支付该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雷作为借款保证人,未尽到保证责任,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有权对本案的抵押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并有权在优先受偿后债务仍不足清偿部分的范围内要求被告张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张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应在抵押房屋优先受偿后不足部分的范围内。被告张雷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森追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马森向原告孔梦雅返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8‰自2014年8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限定付款之日止)、房屋抵押手续费200元;

二、对于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履行义务,在原告孔梦雅对《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煤仓北路的房屋优先受偿后不足部分的范围内,被告张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2元,由被告马森、张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建丽

人民陪审员  蒋 柳

人民陪审员  郭华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程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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