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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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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英与栗春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在再审庭审中,原审原告以原审被告在其处所拿零用钱与原审被告出具的涉案六张借据上的数额不符为由,请求将六张借据从法院撤回,不再作为该案证据使用,并言明因其诉求与事实及证据不符,不再要求被告承担任何民事

在再审庭审中,原审原告以原审被告在其处所拿零用钱与原审被告出具的涉案六张借据上的数额不符为由,请求将六张借据从法院撤回,不再作为该案证据使用,并言明因其诉求与事实及证据不符,不再要求被告承担任何民事还款责任,且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但双方对夏津县人民检察院的调查笔录均无异议。

以上所述,有夏津县人民检察院对原审原、被告分别所作的调查笔录及双方的庭审陈述为证,并经本院审查及双方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再审认为,再审程序不同于原审,其是对错误判决的纠正,是对仍然生效的裁判作出评价的程序。在生效判决存在因法定错误情形而被撤销的情况下,不能因当事人撤回起诉就使已经生效判决归于消灭。本案中,原审原、被告涉嫌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规避原审被告的其他债务。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制裁不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无论原审原告是否申请撤回起诉,均应依法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4)夏民初字第226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李俊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00元,诉讼保全费1145元,共计3945元,由原审原告李俊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孔红霞

人民陪审员  李尚臣

人民陪审员  孟文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齐延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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