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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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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连魁诉被告张继玲、梁俊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一初字第723-1号 原告张连魁,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 被告张继玲,女,1954年7月16日出生。 被告梁俊川,男,1942年7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魁诉被告张继玲、梁俊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一初字第723-1号

原告张连魁,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

被告张继玲,女,1954年7月16日出生。

被告梁俊川,男,1942年7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魁诉被告张继玲、梁俊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魁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张连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连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3070元,由原告张连魁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刘 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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