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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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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385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淮涛,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1975年8月17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陈某在提交答辩状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385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淮涛,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1975年8月17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陈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陈某认为其户籍所在地为安阳市北关区,结婚证也是在北关区领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被告陈某户籍所在地为安阳市北关区民航路,属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陈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陈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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