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385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淮涛,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1975年8月17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陈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陈某认为其户籍所在地为安阳市北关区,结婚证也是在北关区领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被告陈某户籍所在地为安阳市北关区民航路,属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陈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陈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