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槐民初字第2867号 原告赵行利,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孙丰强,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行利与被告孙丰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行利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行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行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行利负担。 审判员 刘扬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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