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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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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顺君与济南市第三运输公司公路货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杨某某在原审及再审期间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济南市第三运输公司账目进行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保全的规定,此再审理由不成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杨某某在原审及再审期间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济南市第三运输公司账目进行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保全的规定,此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称原审认定“原告庭审中也自称2008年即已知道该事实,故原告于2011年提起诉讼显然也已超过诉讼时效”是毫无根据,并是错误的。在原审开庭笔录显示“审:原告,你什么时候知道三运公司已经将钱要回来了?原:08年的时候我通过别人知道三运公司把钱要回来了,……”再审申请人杨某某原审提起诉讼时间为2011年7月29日,被申请人济南市第三运输公司亦在原审中提出诉讼时效问题。因此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08年已经知道该事实是清楚明确的,再审申请人杨某某此理由再审不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杨某某提出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关于再审的规定。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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