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槐民初字第1358号 原告国某某,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于某某,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高磊,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春晖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索金勇,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原告国某某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牟 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姗姗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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