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槐民初字第1644号 原告陈某甲,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陈某乙,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 牟 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姗姗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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